□ 梁代杰 本報記者 曾祥素
今年8月,“浪莎”商標擁有者浪莎針織有限公司將7名涉嫌侵犯其商標權的銷售商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部分支持了其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浪莎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全球最大的襪業(yè)生產廠家,具有廣泛的知名度。浪莎公司于1998年依法申請并取得“浪莎”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該商標在2002年3月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4年9月被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為中國名牌產品。2010年5月被中國品牌研究院認定品牌價值12億元。最近,浪莎公司發(fā)現(xiàn)個體經營者劉先生、趙先生等7人使用與浪莎公司相同的商標銷售相同產品。浪莎公司認為,這些產品做工粗糙、質量低劣,欺騙消費者并且嚴重損害了浪莎公司市場信譽,因此請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北京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分別賠償50萬元的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庭審中,劉先生等7名被告辯稱,所銷售的襪子都有合法的進貨來源,不知道該商品是否侵權,不同意浪莎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浪莎公司是“浪莎”文字及圖組合商標的注冊人,其對該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經過在法庭上比對,能夠證明浪莎公司公證購買的涉案商品與浪莎公司提供的正品存在區(qū)別,法院認定涉案商品為侵權商品。劉先生等7人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侵害了浪莎公司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除了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外,還應賠償浪莎公司的經濟損失及為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關于賠償數(shù)額問題,由于浪莎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劉先生等7人的侵權所得或者浪莎公司受到的損失,法院決定在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劉先生等7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具體侵權情節(jié)等因素予以確定,不再全額支持浪莎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浪莎公司也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劉先生等人的侵權行為對其所造成的具體影響,因此浪莎公司要求劉先生等7人在《北京日報》上登報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最后判決劉先生等7人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浪莎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并分別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6000元。